根据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八大流域禁渔的相关规定,
自2022年3月1日起,
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
苕溪、运河、飞云江和鳌江等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和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国有水域实行禁渔制度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德清县目前共有5处水域已列入禁渔区。
01
具体包括
1、东苕溪:下渚湖街道康介山至洛舍镇小东山;
2、京杭运河:雷甸镇邵家坝至新市镇蔡界;
3、龙溪(菱湖塘):德清大闸至钟管镇下塘村山水渡;
4、幻溇港(漾溪港):新市镇城西村圣堂头至南浔界;
5、余英溪:对河口水库溢洪道进口至乾元镇新盟桥。
02
禁渔期
京杭运河、东苕溪、余英溪、幻溇港(漾溪港)全年禁渔;
龙溪(菱湖塘)为每年的4月1日至7月31日禁渔。
03
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04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来源:德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