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部分群众因法律意识淡薄
采用电鱼等破坏生态的方式进行捕捞
殊不知
电鱼的方法为法律所禁止
不仅严重危害鱼类生存环境
更会因此将自己捕入法网

近期,阜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查处了一起使用电鱼非法捕捞案。该案件由德清县公安局阜溪派出所移交,涉及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1日,阜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移交函,反映当事人徐某某在德清县阜溪街道三桥集镇沿河村水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经调查核实,徐某某使用自制电瓶作为工具,采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被公安人员当场制止。据徐某某陈述,其电鱼目的是给家中乌龟开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捕捞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警示

电鱼是一种破坏性极强的捕捞方式,不仅会导致鱼类直接死亡,还会破坏鱼类繁殖能力,对螺蛳、贝类等其他水生生物造成毁灭性打击,严重破坏水域生态平衡,甚至可能引发水体污染,导致生态系统恶性循环。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渔业资源是国家重要的生态财富,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非法捕捞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从事渔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杜绝使用电鱼、毒鱼等非法手段。
让我们共同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守护水域生态安全,共建和谐美丽的自然环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阜溪执法中队、执法指导科、德清综合执法
原标题:“钓友”必看!这种“捕鱼黑科技”竟是违法雷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