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
促进渣土行业秩序健康有序
洛舍执法中队严格落实
渣土运输和处理监管力度
于近日查处一起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件
2025年4月11日13时30分许,洛舍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某工地附近时,发现有两辆工程车正在倾倒渣土。
经现场询问,两辆运输车辆均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经调查,涉事车辆均隶属杭州某物流公司,该公司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4月11日中午11时许,从杭州某道路改造工地装载渣土。
由半山收费站驶入高速,经长深高速,到德清北收费站下高速,最终在洛舍一工地附近进行倾倒,经测量,涉事2车共处置建筑垃圾约 32 m³。
该行为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并结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责令涉事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本案是洛舍执法中队落实
“全域治理、精准打击”的典型事例
彰显了对未经核准
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下一步
洛舍执法中队将持续加强监管
建立“紧盯出土源头、严查运输车辆、
严控消纳场地”的全链条管理机制
实现全过程管控
有效遏制非法处置建筑垃圾乱象
普法
小课堂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序号17一档
处置建筑垃圾体积在300m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严罚!
来源:德清综合执法、洛舍执法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