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
警示教育和示范指导作用
持续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特梳理2024年度德清县综合执法局
“十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从城市管理领域、农业领域
文化市场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等
提升普法针对性、实效性
希望大家以案为鉴
做知法守法好公民!
案例七:未经许可违法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行为
2024年3月27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雷甸执法中队接举报,反映有人在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在雷甸镇东新村西路圩组现场发现储存的油桶及运输车辆,并在工棚内发现过滤、加热、提纯、转装油罐等加工设施,经查,系当事人张某军所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
2024年4月11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雷甸执法中队发现当事人张某军未改正违法行为。经查实,当事人张某军在杭州市各地买入、收集餐厨废弃油脂后,通过汽车转运,贮存至雷甸镇东新村西路圩组租赁的场地,并在场地内通过过滤、加热等方式去水提纯后,通过大油罐转装至油罐车统一贩卖。
当事人承认其行为未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行为,雷甸执法中队依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2024年1月1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洛舍执法中队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件移送函后,对当事人王某涉嫌在销售木材的过程中未办理相应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损失,洛舍执法中队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案例九: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燃气报警装置的行为
2024年8月12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禹越执法中队在德清县禹越镇振兴路发现当事人德清县禹越镇某某小吃店的厨房内在正常营业使用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执法人员当场对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宣传教育,阐明了在使用燃气中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危害性及违法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禹越执法中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2024年7月3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接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反映湖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在德清某某工地存在下列情况:1、主要硬化道路积尘较多,未及时洒水抑尘;2、砂石材料未及时覆盖;3、喷淋设备管道堵塞未正常开启。经查明,湖州某某有限公司为该工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实施了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整改,机动中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处罚不是目的以罚促改才是初衷我局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持续推进普法宣传以公正文明执法守护民生福祉推动法治营商环境再提升
来源:德清综合执法、雷甸执法中队、洛舍执法中队、禹越执法中队、机动中队、法制科
原标题:德清综执2024年十大典型案例(三)原创 普法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