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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信自己是逃犯报警验证】你别说他真是逃犯
近日,一男子来到山东宁阳文庙派出所值班室,称其接到了诈骗电话,“他说他是公安局的,说我是逃犯,让我自首!”该男子觉得这是一个诈骗电话,并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
经查,该男子周某某曾将名下银行卡出借他人,多次为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帮助,被辽宁警方上网追逃。
目前,周某某已被移交至辽阳市公安局。
只要将银行卡“借”给别人
躺着就能赚钱
这样的噱头诱惑到了你没
如果你真的认为这是赚钱的捷径
那就大错特错
天上不会掉馅饼
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
这种看似轻松获取高收益的行为
极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
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业务限制: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只能保留一张电话卡,且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信用惩戒: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影响个人征信。
加大审核:对于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还会加大审核力度。
涉嫌犯罪:涉嫌违法犯罪的,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丽江永胜警方、闪电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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